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八十四条已修改物业保修责任期满前三十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