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已修改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