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