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