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