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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