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