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