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九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培训任务,组织实习实训,对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