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