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