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