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