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发生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