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