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重点化工企业,应当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实时进行监控,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