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