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对出租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二)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多个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三)定期检查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