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