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9Amended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