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优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对有经济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妇女,应当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