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超市、商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搜查女性身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