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广告、商标、展览橱窗、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其他媒介中不得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