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其他共有人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船舶、机动车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可以联名登记。所有权人要求联名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