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任用女干部的机制。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