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