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对被指控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