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下列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一)残疾未成年人;(二)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三)父母在外地务工的未成年人;(四)进城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五)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六)少数民族的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