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下列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一)残疾未成年人;

(二)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

(三)父母在外地务工的未成年人;

(四)进城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五)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六)少数民族的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