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每年拨出适当经费用于重点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建非营利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捐赠活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毁坏、污染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