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中小学校校舍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和改造的危险校舍,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予以维修、改造,并保障学校的用电、取暖等需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