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排放影响未成年人学习、休息的噪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