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科技工作者及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对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恐怖、赌博、封建迷信和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