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科技工作者及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对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恐怖、赌博、封建迷信和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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