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本单位接送未成年人的机动车加强管理,定期检修,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规定的机动车接送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送未成年人的机动车应当有指定位置停放,粘贴专用标志,并配备随车管理人员,禁止超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