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成年公民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