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做好推广评价工作。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地方有关科技发展的计划,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