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乡道和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矿区道路等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2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