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Chapter 7 附则Article 37Repealed乡道和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矿区道路等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1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