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六、七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