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六、七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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