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中介机构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事项:(一)营业执照;(二)资质证书、备案证明;(三)服务内容、范围、合同示范文本和收费标准;(四)执业人员情况;(五)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