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事项: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备案证明;

(三)服务内容、范围、合同示范文本和收费标准;

(四)执业人员情况;

(五)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