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