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和补选第四十条已修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