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时,应当宣读罢免理由,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