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