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延期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