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延期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