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