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