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核查后,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