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